事故车辆扣押解除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解除扣押;如果是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在事故处理完毕且不需要继续扣押时解除,可能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如果涉及到诉前财产保全,扣押期限会根据具体的保全情况确定。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于事故车辆的扣押是常见的措施,其解除时间有不同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这里的检验、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事故的相关情况,比如车辆的性能、碰撞痕迹等,以明确事故责任。例如,在一起两车相撞的事故中,为了确定车辆刹车系统是否正常等情况,会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当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出来后,五日内就应解除扣押。
如果是单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押车辆,在事故处理完毕且证据收集完成,不需要继续扣押车辆时,就会解除扣押。通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车辆就可以解除扣押。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如果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这种情况下,扣押期限要根据具体的保全情况来确定。如果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会解除保全,车辆也就可以解除扣押。事故车辆扣押解除时间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不同的情形对应着不同的解除时间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