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内容。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过错方应予以赔偿。这种财产损失通常是直接的、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损失。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另一方身体受伤,为治疗伤病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这些都属于物质损害赔偿的范畴。再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进行物质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进行的赔偿。婚姻关系中,一方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往往会对另一方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这种精神伤害可能表现为焦虑、抑郁、自卑等心理问题,严重影响无过错方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且该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过错方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过错行为,如上述提到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能依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