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财产罪”这一罪名,与之相关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件方面,从主体来看,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一般来说,年满十六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关于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比如,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毁坏财物行为和出于恶意报复的毁坏财物行为,在量刑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故意伤害他人财产罪怎么定性(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