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时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分为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等不同情形,处理结果会有所差异。
一方婚前全款购房的情况。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子,并且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子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甲在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甲与配偶乙离婚,该房产仍归甲所有,乙不能主张分割。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若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丙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和配偶丁一起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离婚时,房子可能会判给丙,但丙需要对丁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如果是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若双方对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戊和己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若没有其他约定,通常会根据两人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