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离婚时,财产分配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处理结婚三年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即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仍归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不参与分配。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分配即可。比如,双方协商决定将婚后购买的车辆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出轨等过错行为,在财产分配时,法院可能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同时,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法院也会考虑到子女的生活需求,在财产分配上给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一定的照顾。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