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毁损灭失的保险金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是投保人且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归房屋所有权人;若指定了受益人,则归受益人;在房屋抵押等特殊情形下,可能涉及抵押权人权益。

在保险关系中,保险金的归属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密切相关。当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投保人,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通常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这是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为房屋投保是为了保障自身因房屋毁损灭失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一旦房屋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毁损灭失情况,保险金作为对损失的补偿,自然应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以帮助其恢复对房屋的经济权益或弥补经济损失。

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会归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人,这是基于投保人的意愿进行的指定。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可能出于某种考虑,如为家庭成员提供经济保障,指定其子女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房屋毁损灭失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把保险金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

在房屋抵押的情形下,情况会有所不同。当房屋被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银行通常会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投保,以保障其抵押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发生毁损灭失,保险金可能会涉及抵押权人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以确保其债权能够得到清偿。也就是说,保险金首先要用于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剩余部分才归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毁损灭失的保险金归属并非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否存在指定受益人以及是否存在抵押等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归属。

房屋毁损灭失的保险金属于谁所有(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