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二手房买卖定金后,若想退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因收受定金方违约,可要求双倍返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定金应退还;若因交付定金方自身原因不想购买,一般不能要求退回定金。
在二手房交易中,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定金能否退回,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情况。
收受定金方违约:如果卖方出现违约行为,比如卖方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交付房屋等。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时,买方可以通过与卖方协商的方式,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若协商不成,买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定金支付凭证、卖方违约的证据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受损无法交易;或者政策因素,如政府出台新的限购政策,使买方失去购房资格等。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应当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卖方退还定金。
交付定金方自身原因:如果是买方自身不想购买该二手房了,比如买方突然改变主意,或者资金出现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这种情况下,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不过,买方可以尝试与卖方进行沟通,诚恳地说明自己的困难,看卖方是否愿意退还部分或全部定金,但卖方有权拒绝。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