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缓刑的起始执行日期有着明确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缓刑考验期从期满之日开始计算。例如,一审判决在5月1日作出,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在5月11日之后没有上诉、抗诉情况,那么5月11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这天起算。
要是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作出之日为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二审在6月1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那么6月15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自此开始。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因为羁押是对被告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二者性质不同。所以即使在判决前被告人被羁押了一段时间,这段羁押时间也不会影响缓刑考验期的起始计算。明确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对于保障司法程序的规范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