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被拒绝,赔偿请求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复议机关维持不予赔偿决定或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在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可能会遭遇赔偿被拒绝的情况。当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时,这并不意味着赔偿请求就此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享有进一步救济的权利。
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若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例如,若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县公安局,那么赔偿请求人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会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审查。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决定: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法院赔偿委员会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书面审查、调查取证等方式。最终,法院赔偿委员会会根据审理结果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等方面的决定。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赔偿请求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操作,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