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若担保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担保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活动中,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明确处理方式,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因为保证人需要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当遇到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首先要确定担保行为发生的时间,然后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保证方式,以合法处理该问题。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明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