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查不到名字不一定是法院删掉了信息,可能存在多种情况,比如信息更新延迟、查询方式或渠道错误等,当然也有可能是符合法定条件后法院依法删除了其失信信息。

法院删除失信信息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如果失信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法院会按规定删除其失信信息。

查不到名字不一定就是法院删除了信息。一方面,信息更新存在延迟。相关的失信信息平台更新数据可能不是实时的,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即使法院已经将其从失信名单中移除,但查询平台还未及时同步更新,就会造成暂时查不到的情况。另一方面,查询方式和渠道也可能影响查询结果。不同的查询平台收录的信息可能有所差异,如果查询的平台本身数据不全面或者使用了错误的查询方式,比如输入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有误,也会导致查不到该失信人员的名字。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查不到名字就是法院删掉了信息,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失信人员查不到名字是否法院删掉了信息(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