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限有明确的界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保证期限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需求,自由确定一个合理的保证期限。例如,在一些商业合作中,双方可能根据项目的周期、资金回笼的时间等因素,约定保证期限为一年或者更长时间。
当出现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法律就进行了统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债务的最后日期。比如,债务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在2024年1月1日偿还借款,那么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就是从2024年1月1日起往后的六个月,即到2024年7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提醒债权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限而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