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买房父母出钱,房产归属需分情况判断,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是一方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买房父母出钱的情况,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房产归属。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且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同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在小两口婚后出资为儿子购买了一套房产,明确表示是给儿子的,且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但是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或者虽然出资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指向的赠与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双方父母都出资购房,不管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男方父母出资60%,女方父母出资40%,若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夫妻双方按照6:4的比例对房产按份共有。
判断房产归属还需要结合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借款,那么夫妻双方对父母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而房产的归属仍要根据上述规则判断。所以,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房产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