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不动产证所需材料因办理业务类型不同而有差异,常见的首次登记需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二手房过户需申请书、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等。
不动产证办理涉及多种情形,以下为常见情况所需材料介绍。
一、首次登记(以新建商品房为例)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事窗口领取并填写,该申请书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重要文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如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明该土地的合法来源。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例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表明该建设项目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像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明房屋已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用于确定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等信息。
二、二手房过户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明确登记的事项和要求。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买卖双方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即原房屋的不动产证,证明房屋的产权归属。
4. 买卖合同,是证明房屋交易的重要依据,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完税凭证,证明已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如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继承不动产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启动继承登记程序。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被继承人的不动产证。
4. 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用于证明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所需材料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在办理不动产证之前,建议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详细咨询,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顺利完成不动产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