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一般无需缴纳房产税,房产税通常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但如果承租方按合同约定代为缴纳,入账时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承租方并非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承租方代为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在实际业务中,可能会出现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房产税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承租方缴纳的房产税并非其本身的纳税义务,而是一种代付行为。
三、入账科目分析由于房产税本不应由承租方承担,所以这部分支出不符合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范畴,不能计入“税金及附加”等与企业正常经营相关的税费科目。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承租方代为缴纳的房产税就属于这种与日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四、账务处理示例假设承租方代为缴纳了10000元的房产税,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营业外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