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存在一些法定特殊情况时,孩子可不承担赡养责任,如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对子女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子女赡养义务会受到影响。
当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自身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例如,子女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为父母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赡养行为。
若父母对子女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害子女、虐待子女情节严重、强奸女儿等,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因为这些严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亲子关系的伦理基础和情感纽带,从法律和情理角度,不能再强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如果子女在未成年时被他人合法收养,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此时,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再负有赡养义务,而应对养父母履行赡养责任。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有着严格的法律认定标准。即使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来确定。并且,赡养义务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也体现着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对于赡养问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妥善处理,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