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财产分配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若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各债权比例或约定分配;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先分配,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在处理债务人财产分配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债权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足额偿还所有债务时,分配相对简单。如果各债权人之间有关于分配顺序和比例的约定,那么就按照该约定进行分配。例如,几个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债务人还款时各债权人应得的份额,这种情况下就依约执行。若没有约定,则通常按照各债权的比例来分配财产。比如,债权人A的债权为10万元,债权人B的债权为20万元,债务人的可分配财产为30万元,那么A可获得10万元,B可获得20万元。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情况就较为复杂。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会优先得到清偿。优先受偿权主要包括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设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同时甲还有其他普通债权人。当甲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乙有权就该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优先获得清偿。
除了担保物权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具有优先性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在优先债权受偿后,剩余的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例如,债务人的财产在清偿优先债权后还剩10万元,债权人C的债权为20万元,债权人D的债权为30万元,那么C可获得4万元(10×20÷(20 + 30)),D可获得6万元(10×30÷(20 + 30))。
如果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财产分配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