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价值评估通常有当事人协商确定、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竞价等方式。
在离婚案件中,确定房产价值是一个关键环节,以下是常见的评估方式。
当事人协商确定: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房产的价值。这种方式最为简便、高效,能节省时间和费用。双方基于对房产市场情况的了解以及自身的实际需求,共同商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例如,夫妻双方都对当地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认识,且能够心平气和地沟通,他们就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产的成交价格,结合自己房产的具体情况,如面积、装修、楼层等,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当夫妻双方无法就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时,可以委托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会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包括位置、面积、房龄、建筑质量、配套设施等,运用专业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市场比较法是通过比较与待评估房产类似的已成交房产的价格,来确定待评估房产的价值;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的房产,通过预测房产未来的收益来评估其价值;成本法是根据建造房产的成本来评估其价值。评估机构会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可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竞价: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竞价。即双方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轮流报价,出价高者获得房产,同时按照其出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房产的市场价值,并且可以快速确定房产的归属和补偿金额。但竞价需要双方都有参与的意愿和经济实力,如果一方经济条件不允许,可能会影响这种方式的公平性。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评估房产价值,都要确保公平、公正、合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