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当出现一些需要及时讨论和决策的重要事项时,就可能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不同类型的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主体有所不同。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这意味着只要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达到公司总表决权的十分之一以上,就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以表达自身对公司事务的关注和诉求。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也有此权利。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参与者,当他们认为有必要就某些事项进行股东层面的讨论和决策时,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同样可以提议。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当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或需要股东做出决策的情况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较为分散,为了保障一定持股比例股东的权益,规定了这样的持股要求。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监事会也具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董事从公司经营管理角度,监事会从监督角度,在必要时都能启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以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