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形成原因、法律后果、国家干预程度等方面。

概念方面,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未形成合同关系。比如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等未能协商一致,合同未能订立成功。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形成原因方面,合同不成立的原因通常是当事人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缺乏要约和承诺等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商业谈判中,双方对价格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共识,合同就不成立。合同无效的原因则较为复杂,可能是合同主体不适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合同内容违法,像买卖毒品的合同;也可能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

法律后果方面,合同不成立时,当事人一般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不成立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一方在谈判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合同不成立,应赔偿对方为此支出的费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无效涉及违法犯罪,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干预程度方面,对于合同不成立,国家一般不主动干预,主要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而对于合同无效,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合同无效,国家有关机关也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一旦发现合同无效,会依法认定其无效。

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的区别在于(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