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时,担保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首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宽限期。

对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旦宽限期届满,就开始计算保证期间。这是因为宽限期届满意味着债务人开始有义务立即履行债务,从此时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开始进入实际可能承担的阶段。

关于保证期间的时长,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况。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予了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一般保证期间。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首先遵循债权人与保证人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同样适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比如,债权人和保证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当宽限期结束后,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就是接下来的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清楚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时担保期限的计算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担保期限怎么计算公式(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