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中介纠纷可以由多个部门进行调解,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当劳务中介纠纷涉及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如中介机构克扣工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该机构会依法对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会责令其改正,必要时会给予行政处罚。其优势在于具有行政强制力,能够快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许多企业内部或者一定区域内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果劳务中介纠纷是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且与劳动权利义务相关,比如因中介介绍工作后产生的劳动关系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介入调解。该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他们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情况,能够在相对平和的氛围中,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基层组织贴近群众,对于一些情节相对简单、争议不大的劳务中介纠纷,能够及时进行调解。它们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能够快速响应当事人的需求,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行业主管部门:劳务中介行业通常有对应的主管部门,如商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如果纠纷涉及到中介机构的经营资质、违规经营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行业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和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情况比较了解,能够从行业规范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引导,规范其经营行为,解决纠纷。

劳务中介纠纷哪个部门调解(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