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分则则是将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应用于具体的犯罪。分则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将犯罪分为十章。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无论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还是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都极易引发公共交通工具的失控,从而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特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妨害安全驾驶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重视,也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