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的负担并非由当事人自行随意确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但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它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以明确的胜败来划分。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很多时候难以简单界定哪一方是完全的“败诉方”。
一般情况下,如果离婚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应处理,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对诉讼的起因、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来决定诉讼费的分担。例如,若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法院可能会判决过错方适当多承担一些诉讼费。
如果离婚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那么诉讼费的负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就诉讼费的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并告知法院,法院会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
如果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这是因为撤诉意味着原告主动放弃了通过诉讼继续解决问题的方式,所以在费用承担上也有相应规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的负担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的,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