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乎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责任期限,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就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来确定保证期间。例如,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那么这一年就是有效的保证期间。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需要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确定方式,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
比如,甲为乙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1月1日,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若债权人在这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从2023年7月2日起,甲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明确一般保证责任期限对于债权人和保证人都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