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重婚罪并非单纯依据同居时间,即便同居时间较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婚罪构成要件,也会被认定为重婚罪;若不符合构成要件,即便长期同居也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结婚”既包括法律上的结婚,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包括事实上的结婚,也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是同居时间的长短。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表现为,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例如,两人对外以夫妻名义租赁房屋居住,共同参加社交活动并向他人表明是夫妻,共同生育子女并以父母身份抚养等。只要存在这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即便同居时间不长,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相反,如果虽然与他人同居,但并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仅仅是一般的同居关系,即便同居时间很长,也不构成重婚罪。比如,双方只是保持情人关系,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没有像夫妻一样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以同居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