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成功后,原债务一般仍由企业自身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其他主体承担或分担的情形。

从基本的法律原则和重整制度的本质来看,企业重整的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使企业恢复生机和盈利能力,从而能够继续存续并履行债务。所以,在重整成功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依然要对其原有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基于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原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重整过程中,通常会制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可能会对债务的清偿方式、期限、金额等进行调整。例如,债权人可能会同意对债务进行部分减免,或者延长债务的偿还期限,以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实现重整目标。但无论重整计划如何调整,企业仍然是债务的承担主体,只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来履行债务。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重整过程中存在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当企业无法按照重整计划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在重整过程中发现企业的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些企业重整案例中,可能会引入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可能会通过注入资金、资产等方式参与企业重整,并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企业的债务。但这种分担通常是基于与企业、债权人等各方达成的协议安排,并非法定的债务承担方式。

企业重整成功后原债务原则上由企业承担,但在多种特殊情形下,可能会涉及其他主体承担或分担债务的情况,具体要根据重整计划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企业重整成功后原债务由谁承担责任(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