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一般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的起始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对于一般犯罪而言,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这一天就是犯罪之日,追诉时效从该日开始计算。
当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时,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有所不同,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比如,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每次盗窃都单独构成犯罪,但由于是基于同一盗窃故意连续实施的,那么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盗窃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而“继续状态”,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像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状态为止,整个期间犯罪行为都处于继续状态,追诉时效就从解除非法拘禁状态之日起算。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体现了法律对再次犯罪行为的严厉态度,防止犯罪分子通过不断犯罪来逃避前罪的追诉。例如,甲在实施抢劫罪后,在该罪的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盗窃罪,那么抢劫罪的追诉时效就从实施盗窃罪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