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需要从多个方面考量。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这里的扶养义务,涵盖了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等多种关系。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有能力却拒绝履行该义务,使子女生活陷入困境,就可能涉及遗弃行为。
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些人由于自身的身体状况或者年龄因素,无法独立维持基本生活。像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年幼的孩子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自己的人等。
犯罪行为表现为拒绝扶养。这种拒绝扶养既包括积极的遗弃,如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丢弃在陌生地方;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对需要扶养的人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不照顾其生活起居等。
构成遗弃罪还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一般来说,情节恶劣包括因遗弃致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在遗弃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打骂、虐待的;遗弃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遗弃者经多次教育仍拒绝改正,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等情形。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遗弃罪,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