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与原有的房产证在证书内容、监制机关、权证编号、使用年限等方面存在区别。
在证书内容上,房产证包含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而不动产权证书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
两者的监制机关不同。房产证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机构改革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而不动产权证书的监制单位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权证编号有差异。房产证包括两个编号,分别是建房注册号和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也包括两个编号,分别是证书编号和不动产权编号。
对于使用年限的标注有所不同。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一般都不会在房产证上标明土地使用年限;而不动产权证书则对土地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会在证书上详细注明土地使用的起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
不动产证是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合一”的统一证书,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分开的。以前买房后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在只需办理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了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