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不同回避人员的决定主体不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刑事诉讼里,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明确回避人员的决定主体至关重要。
审判人员的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这是因为院长作为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对法院内部的审判工作整体统筹和管理。当审判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时,院长能够基于全面的了解和判断,决定其是否回避,以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例如在某起刑事案件审判中,若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当事人申请其回避,此时就由院长来决定该审判人员是否回避。
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负责领导检察院的各项检察工作,对检察人员的情况较为熟悉。当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法定回避情形时,检察长有权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有利益关联,就由检察长决定其回避问题。
侦查人员的回避: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对侦查工作和侦查人员进行管理和指挥,在侦查阶段,当侦查人员出现应当回避的情况时,由其作出决定。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是同学关系,此时就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该侦查人员是否回避。
特殊人员的回避: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能够从更宏观、专业的角度对院长的回避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院的决策机构,在处理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事项时,能保障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