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房产过户对方不配合,可凭借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诉讼离婚的情况下,若涉及房产过户但对方不配合,这是比较棘手但有解决办法的问题。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而另一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时,获得房产的一方无需依赖对方的主动协助。

第一步是要确定法律文书的生效。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后,会有一个生效的时间节点。例如,一审判决通常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有15天的上诉期,若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调解书则是双方签收后即生效。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第二步是申请强制执行。获得房产的一方需要向作出判决或调解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附上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予以受理。

第三步,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会采取进一步措施。法院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会依据法院的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无需原产权人到场签字。

整个过程中,获得房产的一方要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通过这种方式,即使对方不配合,也能实现房产的过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诉讼离婚房产过户对方不配合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