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权的使用需依据具体的优先权类型,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进行。常见的股东优先权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使用时要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并遵循特定步骤。

股东优先权主要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下分别介绍其使用方式。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通常是指股东在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享有的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需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一前提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当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若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要明确表达购买的意愿,并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同等条件支付相应的价款。同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股东需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优先认缴出资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是指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会向股东发出相关通知。股东在接到通知后,若要行使优先认缴出资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自己可认缴的新增资本数额,并向公司表示愿意认缴。之后,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出资。

不过,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合法的程序达成一致,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那么股东就需按照该约定执行。股东在使用优先权时,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股东优先权怎么使用(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