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意外人身伤害作为民事侵权纠纷,通常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比如,在意外人身伤害事件中,从受害人知晓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并且明确知道侵权人是谁的那一刻开始,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这三年的诉讼时效内,存在一些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受害人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又或者侵权人同意履行赔偿义务等,这些情况都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比如,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就会出现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所以,当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时,受害人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