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没有挂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丢失身份证的人一般无需对冒用行为负责。
在实际生活中,身份证丢失后被他人冒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意味着,冒用者要为其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丢失身份证的人来说,在证明自己确实丢失了身份证且对冒用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对他人的冒用行为负责。因为我国法律强调,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谁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身份证丢失后,建议及时进行挂失和补办。虽然挂失并非法定的免责程序,但它可以作为丢失身份证的一个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证在某个时间节点已经丢失。补办新的身份证后,旧身份证在技术上并不会立刻失效,但在一些联网核查的场景中,新证办理后旧证的使用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的报案记录。同时,在遇到需要证明身份的情况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说明身份证丢失的情况,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