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通常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财产取得时间、资金来源等多种因素认定,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多数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但也有部分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财产取得时间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关键节点。一般自结婚登记开始,到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这段时间内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工作赚取的工资收入,不管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再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资金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也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资金来源也是重要判断因素。如果一方在婚后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买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该房产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一方购买房产的贷款,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特殊情况需特别注意。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还有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也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财产认定就按照约定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