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还可能被要求遵守特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能够随时联系到被取保候审人,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是为了保证执行机关能够及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动态,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报告,可能会被视为违反规定,从而影响取保候审的继续执行。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需要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传讯。被取保候审人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到案,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拒绝到案,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干扰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被取保候审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实施此类行为。
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这些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