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期过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存在例外情形。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仍可申请;即使超过复议期限不能复议,还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正常情况下,超过了这个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不会受理申请的。因为设置复议申请期限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的稳定。
不过,法律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比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像当事人突发重大疾病等,造成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仍然可以在剩余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即便超过复议期限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途径。行政诉讼就是重要的一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