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没有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交付后合同才生效,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自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表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区别于诺成性合同仅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当定金没有交付时,定金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因为合同未生效,也就不存在依合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但甲最终没有交付该定金。之后乙违约,此时不能因为合同中有定金条款就适用定金罚则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定金合同因甲未交付定金而未成立。
虽然定金没有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整体无效或者没有其他约束。除定金条款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是有效的,当事人违约的,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在商业交易中,定金条款是保障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交付定金,才能使定金罚则发挥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