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主要在犯罪动机、犯罪对象、客观行为表现和侵害客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犯罪动机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等动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比如在公共场所,仅仅因为看他人不顺眼,就对其进行无端骚扰、殴打。而故意伤害罪通常是基于特定的事由或恩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存在矛盾冲突,行为人是为了报复、泄愤等目的而故意伤害他人。例如两人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一方为了给对方教训而实施伤害行为。

犯罪对象方面,寻衅滋事罪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人,可能随意选择侵害对象。像在酒吧里,醉酒者随意对周围的人进行打骂。故意伤害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要伤害的是谁,并且是有针对性地实施伤害行为。比如甲因为与乙有矛盾,专门找到乙并对其进行伤害。

客观行为表现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较为多样,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其行为具有随意性和突发性。而故意伤害罪主要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通常是以暴力手段直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伤害行为,行为具有明确的伤害指向性。

侵害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它不仅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宁。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重点在于对特定个体身体机能的损害。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