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原告自愿撤诉对双方都可能存在利害影响,其影响因具体情况而异,有时对原告有利,有时对被告有利,也可能对双方都有一定不利。
对于原告而言,撤诉可能存在一定的有利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在起诉后经过冷静思考,觉得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挽回的余地,撤诉可以给双方一个缓冲期,避免因冲动离婚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时,如果目前收集的证据还不充分,不足以支持自己在离婚诉讼中的诉求,撤诉后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补充新的证据,待证据充足时再行起诉,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撤诉也可能给原告带来不利影响。一旦撤诉,本次离婚诉讼程序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在撤诉后的六个月内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原告也无法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对于被告来说,原告撤诉可能是有利的。若被告并不希望离婚,原告撤诉意味着婚姻关系暂时得以维持,双方有更多时间去修复感情。而且,被告可以利用这段时间与原告进行沟通,改善夫妻关系。
但从另一方面看,被告也可能因原告撤诉而面临不利情况。若被告已经为应对离婚诉讼投入了时间和精力,原告突然撤诉可能打乱了被告的计划,使其之前的准备付诸东流。如果被告希望通过离婚来结束当前的婚姻状态,原告撤诉则会使被告的诉求无法在此时得到实现,延长了其摆脱婚姻困境的时间。离婚原告自愿撤诉的利害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