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债权申报期,债权人仍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这为错过债权申报期的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机会。
不过,补充申报存在一些限制。其一,对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补充分配。也就是说,如果在债权人补充申报之前,破产财产已经按照既定的分配方案进行了部分分配,那么该债权人不能要求对这部分已分配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并获得相应份额。这是为了维护已经完成的分配程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避免因后续补充申报而打乱整个分配秩序。
其二,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是因为补充申报是由于债权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的,让其承担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符合公平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债权存在及具体数额等情况。法院和管理人会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补充申报的债权存在争议,可能还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来解决。所以,虽然法律给予了过了债权申报期的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机会,但债权人应尽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债权,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