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债务等。

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常见的侵权之债共同债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两人合谋对丙进行殴打,导致丙身体受伤并产生了医疗费用等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他们对于丙的损害赔偿之债就属于共同债务,丙可以要求甲乙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在赔偿后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债务也是侵权之债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在楼顶玩耍时,同时向楼下扔石头,其中一块石头砸伤了路过的丁,但无法确定是三人中谁扔的石头砸伤了丁。此时,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他们对丁的损害赔偿之债就是共同债务。

还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成年人A教唆未成年人B去损坏C的财物,A和B就需要对C的财物损失承担共同债务。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如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也承担连带责任,形成侵权之债共同债务。比如,甲、乙分别向丙的鱼塘排放污水,他们排放的污水量单独都足以导致丙鱼塘里的鱼全部死亡,那么甲、乙就需要对丙的损失承担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