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的情形下,一般不能对房屋行使留置权,留置权通常适用于动产,房屋属于不动产。但如果存在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动产,行使留置权需具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条件。
需要明确留置权的基本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表明了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主要是动产,而房屋作为不动产,并不在留置权的行使范围内。
若存在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动产,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房屋租赁中,租客委托房东维修电器,房东在维修后租客未支付维修费用,此时房东合法占有该电器,满足这一条件。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仍未履行债务。如上述维修电器的例子中,双方约定维修完成后立即付款,租客却未支付,就符合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条件。其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比如在房屋租赁中,房东因租客未支付租金而留置租客放在房屋内与租赁关系无关的个人物品,就不符合这一条件;但如果是因租客未支付与房屋维修相关的费用,房东留置维修工具等与维修服务这一法律关系相关的动产,则满足要求。
法律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如果在租赁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约定了某些动产不得被留置,那么即使满足其他留置权的条件,债权人也不能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