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子女成年、子女能独立生活、抚养方同意且不妨碍子女权益、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下,可以不用给抚养费

子女成年是常见的停止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当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在法律上被视为成年人,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时父母通常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如果子女虽未成年但能独立生活,也可停止支付抚养费。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这表明子女已经有了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满足生活需求。

抚养方同意且不妨碍子女权益时,也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就抚养费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再支付抚养费,且这种约定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再支付。

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时,也可能不用支付抚养费。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为重大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确实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减免抚养费。

如果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如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此时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生父母也就不再需要支付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