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在涉及抚养费的问题上,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时,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判决生效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仍然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就是说,如果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能力支付却故意不支付,或者存在上述其他妨碍执行等情形,法院就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会对其产生多方面的限制和影响。例如,在出行方面,可能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在金融信贷方面,贷款、信用卡申请等可能会受到阻碍;在高消费方面,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所以,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是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