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的范围不包括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无关的其他费用或损失。具体而言,像债权人因自身经营决策失误导致的额外损失、与留置物保管和主债权实现无直接关联的间接费用等都不在留置担保范围内。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与主债权无关的费用:主债权是留置权设立的基础,与主债权没有直接关联的费用不在留置担保范围内。例如,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的其他业务往来中产生的欠款,这与当前留置动产所对应的合同主债权无关,不能通过留置该动产来担保这部分欠款的实现。
非因债务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如果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债权人自身过错等非债务人违约原因造成的,就不属于留置担保的范围。比如,因自然灾害导致留置物部分损坏,这部分损失就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并通过留置担保来实现赔偿。
不合理的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保管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可纳入担保范围。但如果债权人故意过度支出保管费用,如采用了远超必要标准的保管措施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这部分不合理的费用不应由债务人承担,也不在留置担保范围内。
实现留置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开支:在实现留置权时,债权人应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过程中,故意选择收费过高的中介机构等导致费用不合理增加,超出合理范围的这部分开支不在留置担保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