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缓刑刑期的起始计算非常重要。首先要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对于一审判决而言,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就从这个日期开始计算。例如,一审法院在6月1日作出被告人缓刑的判决,上诉期为10日,若被告人和检察院在这10日内都未采取行动,那么6月11日判决就确定了,缓刑考验期从6月11日起算。

如果是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作出时开始计算。因为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二者性质不同。所以,即使在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了一段时间,这段羁押时间也不能用来折抵缓刑考验期。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羁押了3个月,其缓刑考验期为1年,那么这1年的缓刑考验期不会因为之前的3个月羁押而缩短,仍然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完整计算1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