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应由债权人来通知债务人。
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通知债务人这一环节至关重要,而通知的主体是债权人。这是基于债权转让的本质和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了通知债务人的责任在于债权人。因为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其转让是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所以由债权人进行通知是符合逻辑和法律原理的。
从实际操作角度分析,债权人是债权转让行为的发起者和参与者,其对债权的具体情况、转让的细节等信息最为了解。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能够确保通知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信息传递错误或不完整而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例如,债权人可以明确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具体金额、转让的时间、受让方的相关信息等。
而如果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债务人对于受让人的身份和通知的真实性可能存在疑虑,因为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本可能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可能对债权的原始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在通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准确的情况。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应由债权人来通知债务人,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保障债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