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还钱流程通常为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确认、按约定方式还款、债权人确认收款并出具凭证。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如通过挂号信、快递等能保留凭证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通知,但建议对口头通知进行录音等方式留存证据。通知内容应明确债权已转让的事实,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信息、转让的债权金额、还款的相关要求等。
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需要对通知内容进行确认。确认的内容主要包括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转让的债权金额是否准确等。如果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存在异议,应及时与转让人或受让人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确认无误后,债务人应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还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还款,也可以是分期还款;还款途径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如果是银行转账,债务人应注意在转账备注中注明还款的相关信息,如“偿还[具体债权]款项”,以便于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债权人(即受让人)在收到还款后,应及时确认收款,并向债务人出具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可以是收据、收条等,内容应包括收款金额、收款时间、收款方式、债权的相关信息等。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双方因还款问题产生纠纷。同时,债务人在还款后,应妥善保存还款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